14戶政事務所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之當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經催告後,得逕為下列何項登記?
(A)除籍登記
(B)除戶登記
(C)遷出登記
(D)出國登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9), B(58), C(2109), D(19), E(0) #1916201
統計: A(59), B(58), C(2109), D(19), E(0) #1916201
詳解 (共 3 筆)
#3277623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戶政事務所應於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之當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
時,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未依限辦理遷出登記者,戶政
事務所於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後,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逕行為之,並
通知應為申請之人。
戶籍法 第42條
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得逕行為之。
戶籍法 第16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
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
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
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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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籍是因為死亡、遷徙(包括遷出不同的戶政管轄區、住址變更、同址分戶、出境二年的遷出境外、住居所不明經催告或無需經催告而被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等)、喪失國籍等。
除戶為原登記的「戶」除去,而另為新「戶」或「絕戶」,例如原戶長遷出、住變、死亡、辭去戶長而變更新戶長等情形,就原來那一戶的戶籍登記而言即是除戶;
換言之,戶內人口(即戶長以外的人)戶籍變動為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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