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起訴時不應適用民事訴訟之簡易程序?
(A)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 160 萬元之票款
(B)旅客請求旅館主人給付因寄存行李致生損害賠償新臺幣 60 萬元
(C)受雇人請求雇用人給付新臺幣 50 萬元之退職金
(D)離婚訴訟中之夫請求妻給付對其人格權、隱私權之損害賠償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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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 B(87), C(49), D(986), E(0) #2167580
統計: A(281), B(87), C(49), D(986), E(0) #2167580
詳解 (共 8 筆)
#3758701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C)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B)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A)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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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5632
離婚訴訟是依據「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2、3條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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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716
第 42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
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C)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B)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A)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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