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有關審計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審計長應就行政院之決算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B)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C)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
(D)審計長應隨執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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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4), B(352), C(229), D(4915), E(0) #1807813

詳解 (共 5 筆)

#2866289
審計長任期6年,超然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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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2887

審計長任期六年,確保其獨立行使職權。

任期六年所亦不隨政黨更迭。

參考

釋字第 357 號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設置於監察院之審計長,其職務之性質應隨執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政務官不同。審計部組織法第三條關於審計長任期為六年之規定,旨在確保其職位之安定,俾能在一定任期中,超然獨立行使職權,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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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8304
大法官釋字第 357 號解釋爭點:審計部...
(共 1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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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8504
審計長任期6年,不隨執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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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942
  • 憲法 第 105 條(審計長審核決算)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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