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承攬之工作若有瑕疵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其法律效果為何?
(A)定作人無瑕疵修補請求權
(B)縱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定作人仍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C)縱瑕疵非重要,定作人仍得解除契約
(D)若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者,而瑕疵非重大,定作人仍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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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36), C(180), D(1074), E(0) #980160
統計: A(39), B(36), C(180), D(1074), E(0) #980160
詳解 (共 5 筆)
#1207287
A:#493(瑕疵擔保之效力-瑕疵修補)
Ⅰ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Ⅱ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
Ⅲ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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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052
(A)
|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
(B)
|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
(C)(D)
|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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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995
B:縱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定作人【仍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C:縱瑕疵【非重要】,定作人仍得解除契約
民法
第495條
Ⅰ【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B
Ⅱ【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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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046
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
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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