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借給其好友乙使用,經查乙於該屋居住期間,其所珍藏之水晶花瓶遭屋內掉落之天花板砸到而墜地滅失。
嗣甲將該屋讓售與丙,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就其水晶花瓶之滅失,得請求甲賠償其損害
(B)乙得援引甲、乙間之使用借貸契約來對抗丙
(C)甲、丙間之 A 屋買賣,係屬種類之債的買賣
(D)甲得就其對乙之借用物返還請求權,讓與於丙,以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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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46), C(84), D(646), E(0) #980266
統計: A(175), B(46), C(84), D(646), E(0) #980266
詳解 (共 9 筆)
#2172757
(A)使用借貸對於貸與人為無償契約,因此貸與人責任減輕,只需對故意造成之損害負責。貸與人若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才要對借用人受的損害負責。
題目沒有說甲是故意不告知乙房子有瑕疵,而讓乙遭受到損害,因此乙不能向甲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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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158
(A)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故A錯誤
(B)僅租賃契約得對抗,使用借貸不得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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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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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現實交付)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簡易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占有改定)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指示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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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188
種類之債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為標的的債。現實生活中,買賣、消費借貸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為標的物,如合同中約定由債務人向債權人交付某品牌、規格的自行車若幹,某品種的大米若干斤等,均為種類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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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744
請高手再詳細解說
(A)乙就其水晶花瓶之滅失,得請求甲賠償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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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9901
(A)第466條 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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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338
雖然(D)看起來的確是指示交付沒錯
但本題的屋是不動產
是用758不是761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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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86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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