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行政機關基於公共利益合法實施即時強制,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之制度稱為:

(A)損失補償

(B)損害賠償

(C)損害補償

(D)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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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39), C(36), D(61), E(0) #304894

詳解 (共 2 筆)

#1549560

行政執行法

第四十一條 (即時強制而致損失得請求補償)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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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之損失補償,乃指行政機關基於公益目的,合法實施公權力,致人民知自由權利遭受損失,而由國家予以適當補償之制度;與國家賠償制度係針對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所生之賠償責任,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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