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警察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其辭職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此
係依據下列何者之規定?
(A)公務人員任用法
(B)公務人員保障法
(C)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D)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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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5), B(3259), C(1818), D(740), E(0) #2781105
統計: A(1375), B(3259), C(1818), D(740), E(0) #2781105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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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 條
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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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30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30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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