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警察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其辭職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此 係依據下列何者之規定?
(A)公務人員任用法
(B)公務人員保障法
(C)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D)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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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5), B(3259), C(1818), D(740), E(0) #2781105

詳解 (共 6 筆)

#5451411
法規名稱:公務人員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 12-1 條
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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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6485
任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不適用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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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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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071
法規名稱: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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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9757
第 12-1 條
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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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6594
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30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30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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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620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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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 條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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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88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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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61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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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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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76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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