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越南籍阮氏妹參加觀宏專案優質觀光團來臺旅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規定得在臺停留 30 天
(B)其入境參與團體旅遊後,在簽證停留效期內,得自行至在臺親姐姐阮氏紅家小聚 3 天
(C)國內接待旅行社於該觀光團入、出境時,應即時辦理入、出境通報,發現阮氏妹在臺逾期停留,應於事發 2 小時內通報交通部觀光局
(D)如阮氏妹逾期未歸,經查獲,卻無力負擔遣返費用時,其在臺親屬阮氏紅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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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68), C(525), D(192), E(0) #2436897
統計: A(83), B(68), C(525), D(192), E(0) #2436897
詳解 (共 7 筆)
#4405181
「觀宏專案」公布新修正規定,重啟越南套裝旅行團申請
新聞類別: 新聞發布
業務類別: 觀光旅遊
發布日期: 108-03-08
新聞提供單位: 觀光局
詳細內容:
交通部觀光局配合「觀宏專案」越南組團社來台重新檢討後,業經跨部會協商確認,在新的精進管理機制下,奉行政院核定後,已修正公告「觀宏專案」新作業規範,並訂本(108)年3月15日重啟越南套裝旅行團申請,首波恢復57家指定組團社送件,指定名單將公告於本局行政資訊網。
本次「觀宏專案」修正規定業於本年2月27日於交通部觀光局行政資訊網公告。修正內容有三點:
(一) 加重組團旅行社退場條款,經發現違常事件,如借牌、併團、逾期停留等情節重大者,立即除名。再者,發生脫團、逾期停留、行方不明團員達三人者,暫停其送件資格2個月;達六人者,立即自本專案指定旅行社除名。
(二) 國內接待旅行社應配合管控及通報義務,未依限核實通報滿二次者,於該年度內不得接待觀宏專案團體。
(三) 配合境管作業需要,申請文件增列組團與接待旅行社合約、旅客訂票訂房紀錄,明訂入境即時通報,脫團應於事發2小時內完成通報等,加強入境後管控追蹤。
「觀宏專案」係東南亞旅行團來臺簽證便利的善意措施,本次公告之越南指定組團旅行社名單,係經交通部觀光局與越南國家旅遊總局協助了解各該組團社之營運情形,擇紀錄良好者優先恢復。配合本次修正及因應台灣永續觀光發展實需,試辦期延長至109年12月31日止。為維護觀宏專案正常運作,交通部觀光局再次呼籲國內旅行業者協力預防脫團與通報為應盡義務。另各旅行業者仍可按一般簽證方式送客來臺。未來交通部觀光局將循官方合作機制,如臺越觀光合作會議,會加強臺越雙邊觀光安全合作等工作。
聯絡人: 國際組陳佩岑科長
聯絡電話: 02-23491500轉8450
新聞類別: 新聞發布
業務類別: 觀光旅遊
發布日期: 108-03-08
新聞提供單位: 觀光局
詳細內容:
交通部觀光局配合「觀宏專案」越南組團社來台重新檢討後,業經跨部會協商確認,在新的精進管理機制下,奉行政院核定後,已修正公告「觀宏專案」新作業規範,並訂本(108)年3月15日重啟越南套裝旅行團申請,首波恢復57家指定組團社送件,指定名單將公告於本局行政資訊網。
本次「觀宏專案」修正規定業於本年2月27日於交通部觀光局行政資訊網公告。修正內容有三點:
(一) 加重組團旅行社退場條款,經發現違常事件,如借牌、併團、逾期停留等情節重大者,立即除名。再者,發生脫團、逾期停留、行方不明團員達三人者,暫停其送件資格2個月;達六人者,立即自本專案指定旅行社除名。
(二) 國內接待旅行社應配合管控及通報義務,未依限核實通報滿二次者,於該年度內不得接待觀宏專案團體。
(三) 配合境管作業需要,申請文件增列組團與接待旅行社合約、旅客訂票訂房紀錄,明訂入境即時通報,脫團應於事發2小時內完成通報等,加強入境後管控追蹤。
「觀宏專案」係東南亞旅行團來臺簽證便利的善意措施,本次公告之越南指定組團旅行社名單,係經交通部觀光局與越南國家旅遊總局協助了解各該組團社之營運情形,擇紀錄良好者優先恢復。配合本次修正及因應台灣永續觀光發展實需,試辦期延長至109年12月31日止。為維護觀宏專案正常運作,交通部觀光局再次呼籲國內旅行業者協力預防脫團與通報為應盡義務。另各旅行業者仍可按一般簽證方式送客來臺。未來交通部觀光局將循官方合作機制,如臺越觀光合作會議,會加強臺越雙邊觀光安全合作等工作。
聯絡人: 國際組陳佩岑科長
聯絡電話: 02-23491500轉8450
https://www.motc.gov.tw/ch/home.jsp?id=14&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903080005&toolsfla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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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6510
(A)依規定得在臺停留14天
(B)其入境參與團體旅遊後,在簽證停留效期內,不得自行至在臺親姐姐阮氏紅家小聚 3 天
(C)國內接待旅行社於該觀光團入、出境時,應即時辦理入、出境通報,發現阮氏妹在臺逾期停留,應於事發 2 小時內通報交通部觀光局 v
(D)如阮氏妹逾期未歸,經查獲,卻無力負擔遣返費用時,旅行社應負擔強制出國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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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8613
■ 觀宏專案
「東南亞國家優質團體旅客來台觀光簽證作業規範」(簡稱觀宏專案),104年11月開始推動,針對印度、印尼、越南等國人民,透過參加觀光局指定的旅行社團體旅遊或企業贊助的獎勵旅遊,給予「一站式」線上申請電子簽證,來台期限最長14天(A)。105年增加緬甸、柬埔寨、寮國,納入新南向政策一環,相關條件如下:
一、為促進印度、印尼、越南、緬甸、柬埔寨及寮國優質觀光團來臺,
特訂定本規範。
二、優質觀光團定義:以5人以上為原則。
三、通報機制:
(一)優質觀光團原則採「團進團出」方式入出我國。實際方式由觀光局管理之。團員不得脫團自行持優質觀光團簽證來台(B)。指定旅行社應要求當地領隊於出境機場集合團員,統一發放電子簽證並辦理登機。
(二)入境通報:團體入境後,國內接待旅行社應即時填具入境通報表,通報觀光局,由觀光局通報移民署。領務局依據觀光局通報未隨團入境之名單辦理註銷簽證後函知移民署,副知觀光局及駐外館處。
(三)指定旅行社及國內接待旅行社負有通報違常狀況之責任。
(四)出境通報:國內接待旅行社應即時填具出境通報表、團體離境證明,向觀光局通報。未依限通報者,觀光局得視情況暫停受理其新申請之案件。
(五)異常通報:團員遇災害事故,行方不明或逾期停留,國內接待旅行社應於事發2小時內通報觀光局,由觀光局通報領務局及移民署作後續處理(C)。
(六)團員如逾期未歸,優先由該團員負擔遣返費用,如旅客無法負擔者,「國內接待旅行社」負連帶責任(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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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2421
東南亞優質團簽證便捷措施(觀宏專案)
「鑒於目前全球COVID-19疫情,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議,已自109年3月19日起禁止旅行業者出、入境接團迄今,爰暫停受理觀宏專案申請。後續本局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佈邊境解封及開放觀光期程,另行公告觀宏專案重啟日。」
「鑒於目前全球COVID-19疫情,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議,已自109年3月19日起禁止旅行業者出、入境接團迄今,爰暫停受理觀宏專案申請。後續本局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佈邊境解封及開放觀光期程,另行公告觀宏專案重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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