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海巡人員可使用器械包括各式火箭彈,應基於情況急迫使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B)海巡人員使用槍砲後,應將經過情形於三日內報告該管長官
(C)海巡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相當軍事性質之武力危害或攻擊,應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就該情 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用砲。如於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 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之
(D)海巡人員登檢大陸漁船,登檢過程槍枝不慎落海,登船後又遭遇大陸船員反抗,情急之下海巡 人員拿起大陸漁船魚鈎當作執法器械威嚇制伏大陸船員,符合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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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8), C(111), D(229), E(0) #2938356
統計: A(39), B(18), C(111), D(229), E(0) #2938356
詳解 (共 1 筆)
#5581934
第 8 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使用刀或槍等器械仍不能制止,並經巡防機關最高首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一、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
二、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其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等重大犯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
巡防機關最高首長係指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而非海巡署署長
第 14 條
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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