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銀行向屬法人之專業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前,應辦理風險揭露之程序為:
(A)應提供風險預告書
(B)應提供風險警語
(C)應提供商品風險說明
(D)得依銀行內部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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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1), B(63), C(497), D(3604), E(0) #2107001
統計: A(691), B(63), C(497), D(3604), E(0) #2107001
詳解 (共 3 筆)
#4326934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第九條
銀行應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告知可能涉及之風險
,應說明下列事項:
一、該結構型商品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
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二、該結構型商品因銀行或他人之業務或財產狀況之變化,有直接導致本
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三、該結構型商品因其他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之重要事項,有直接導致本
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四、該結構型商品之最大損失金額。
向一般客戶及屬自然人之專業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提供風險
預告書,其內容應包括投資風險警語及商品風險說明。如屬法人之專業客
戶,應揭露資訊及交付程序得依銀行內部作業程序辦理。
向一般客戶提供不保本型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且其金額占往來資金比率
較高者,宜主動提醒客戶相關商品之風險,避免客戶因投資部位過度集中
而蒙受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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