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將其對乙之A金錢債權讓與予丙,而乙於受該債權讓與之通知時,對甲亦有B金錢債權。就此情 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B債權之清償期先於A債權或同時屆至者,乙得對丙主張抵銷
(B)無論A債權與B債權之清償期何者先屆至,乙均得對丙主張抵銷
(C)B債權之成立時點先於A債權或同時成立者,乙得對丙主張抵銷
(D)無論A債權與B債權之成立時點何者在先,乙均得對丙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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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27), C(11), D(9), E(0) #2399041

詳解 (共 2 筆)

#4179071
第 299 條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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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99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可知債務人乙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甲有債權者(B金錢債權),如其債權之清償期(B金錢債權),先於所讓與之債權(A金錢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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