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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辦理「108 年專案技工(測量助理)甄試」筆試試題-土地複丈101-175#7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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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辦理「108 年專案技工(測量助理)甄試」筆試試題-土地複丈101-175#77225 |
科目:
測量助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辦理「108 年專案技工(測量助理)甄試」筆試試題-土地複丈101-175#77225
年份:
108年
科目:
測量助理
145.地政事務所受理複丈案件,經審查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 駁回之?
(A)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B)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
(C)現場有 障礙物無法實施測量
(D)未依規定繳納土地複丈費。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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