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瑕疵所致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共設施雖客觀上不具備安全性,但該設施之管理機關如果已經善盡管理義務,則不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B)若於公共道路中某乙駕駛汽車和丙騎機車相撞而導致車上機油外洩,緊跟在丙後面的甲騎機車因此滑 倒,甲應可主張道路之設置或管理欠缺而請求國家賠償
(C)颱風大雨來臨導致橋樑沖斷,風雨過後一天,主管機關並未設置警告或圍籬而有汽車未查此斷橋乃掉 落橋下人車受損,因風雨屬不可抗力,仍不可請求國家賠償
(D)公共設施之「公有」,不限於法律上由政府所有或管理,若處於事實上政府管理狀態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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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 B(161), C(246), D(5400), E(0) #1608314
統計: A(377), B(161), C(246), D(5400), E(0) #1608314
詳解 (共 10 筆)
#2646529
D 管理權歸屬說:即使為私人所有,但屬國家負責管理、養護。e.g.既成道路、政府向人民承租大樓用以公眾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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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2592
(二)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生之國家賠償責任(無過失、自己責任)
1、須為公有公共設施。
2、須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3、須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
4、人民受到損害須與公共設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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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5822
裁判字號: | 94年台上字第2327號 |
案由摘要: | 國家賠償 |
裁判日期: | 民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1 期 396-402 頁 司法周刊 第 1325 期 4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9 卷 3 期 117-121 頁 法令月刊 第 58 卷 2 期 146-15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798 頁 |
相關法條: | 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 69.07.02 ) 民事訴訟法 第 78、449、481 條 ( 92.06.25 ) |
要旨: | 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n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n為限,以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本旨。n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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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802590
國家賠償構成要件
(一)公務員違法有責行為而生國賠責任(過失、代位責任)
1、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行為:
(1)執行職務:須行為目的與職務作用間有密切關聯(直接及內在關聯),如:警員飼養其保管之警犬於家中、執行拖吊不慎損壞門鎖、攜帶槍彈外觀之物,不論是否為勤務,因有此外觀可以認定為行使公權力。
(2)行使公權力:公務員處於國家機關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行為。
2、行為不法:
(1)無法律或授權命令依據。
(2)違背職務行為:
①逾越或濫用權力(行政訴訟法第4條)。
②怠於執行職務。
3、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4、須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
5、不法行為與損害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6、國家賠償法第13條:「有審判或追訴職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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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3203
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
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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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5980
A是不是該改成例如"設立明顯禁止進入標誌,並儘速派員修理"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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