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軍事設施擴建時,部分軍事設施佔用到私人甲之土地,甲請求拆除該部分設施遭拒絕,其救濟管道
為何?
(A)甲可以提起訴願,若未獲救濟,可提起撤銷拒絕處分之訴訟
(B)甲可以提起訴願,若未獲救濟,可提起課予拆除義務之訴訟
(C)甲可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除去因違法佔用造成之事實結果
(D)甲可提起確認佔用行為違法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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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21), C(255), D(13), E(0) #1385994
統計: A(23), B(121), C(255), D(13), E(0) #1385994
詳解 (共 8 筆)
#1482414
A、B: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訴願
D:確認訴訟,乃撤銷訴訟等其他訴訟種類之補充制度,故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所以就選C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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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38
比較好的判斷方式是,看當事人的請求內容是什麼,
雖然行政機關拒絕是VA,但甲所想達到的是拆除設施,是事實行為,請求權基礎是結果除去請求權,訴訟類型是8一般給付訴訟。
又例如甲若是想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一個核准的VA,但行政機關拒絕(VA),這個時候要打的訴訟類型不僅是撤銷VA,而應該是課予義務,這樣才能達成當事人的目的。
希望能解決樓上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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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0051
擴建乃事實行為 有些題目真的很容易搞混 我ㄧ開始看到也覺得遭拒絕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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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8968
甲請求遭拒 不是行政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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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7631
對事實行為之權利保護:人民對於具有公法性質之事實行為,有給付請求權或防禦請求權,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對違法行政事實行為之排除,人民具有法理上可以由民法§767及§962導出之結果除去請求權,此一請求權之訴訟途徑亦為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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