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廣義之警察罰,何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A)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受罰鍰之處分
(B)警察人員之服務機關對其所為記過之處分
(C)懲戒法院對警察人員所為罰款之處分
(D)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未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經主管機關科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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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5), B(1759), C(4114), D(839), E(0) #2781106
統計: A(1075), B(1759), C(4114), D(839), E(0) #2781106
詳解 (共 4 筆)
#5138334
概念:
懲戒法院記過、罰款處分--屬於法官的司法判決(不是行政處分)
故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再請求法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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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054356
「憲」法
「刑」法
法「官」、檢察官
「公」務員懲戒
選舉罷「免」
國家「賠」償
社「會」秩序維護法
「律」師懲戒
以上非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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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0500
可以想想看行政訴訟針對的訴訟標的是什麼?
是行政處分對吧?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C很明顯不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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