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有關舉發行使闡明權與職權審查之敘述,何者錯誤?
(A)已陳述舉發理由但未主張法條,得行使闡明權
(B)舉發理由為證據 1、2 及 3 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但爭點不明確,應行使闡明權
(C)舉發理由僅主張舉發聲明範圍內之請求項不具進步性,但因請求項之內容明顯不明確,以致無法 比對進步性,得發動職權審查
(D)舉發理由及證據僅為主張新穎性,惟審查人員認為其可能不具進步性,得行使闡明權通知舉發人 補提理由,必要時可職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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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0), C(2), D(18), E(0) #928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