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關於僱傭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人服勞務卻因第三人之事由致生損害,不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B)僱用人若經受僱人同意,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C)受僱人若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D)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且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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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4), B(67), C(11), D(99), E(0) #980267
統計: A(824), B(67), C(11), D(99), E(0) #980267
詳解 (共 4 筆)
#1243072
A:受僱人服勞務卻因【第三人之事由致生損害】,【不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應為……【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 賠償。
民法
第487-1條
Ⅰ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 賠償。
Ⅱ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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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077
C:受僱人若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B:僱用人若經受僱人同意,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民法
第484條
Ⅰ【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Ⅱ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D: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且得請求報酬
民法
第487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 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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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2609
(A)487-1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B)(C)484勞務專屬性:原則上不能讓第三人服勞務或受領勞務,除非雙方自己另外有約定。
(D)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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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886
A,487之1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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