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戶籍法規定,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之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關於其出生地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B)出生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C)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D)不能確定其出生地者,以首都所在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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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62), C(33), D(489), E(0) #3225136
統計: A(9), B(62), C(33), D(489), E(0) #3225136
詳解 (共 3 筆)
#6197702
戶籍法
第 二 章 登記之類別
第 20 條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A】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B】【C】【D】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A】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B】【C】【D】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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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籍法第 20 條: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 -》[ A]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
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
生地。
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
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
[ B]、[ C]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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