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在目前憲法體制上,下列何者非屬民意機關?
(A)臺北市議會
(B)立法院
(C)新竹縣議會
(D)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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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486), C(151), D(13735), E(0) #1357651

詳解 (共 6 筆)

#1443870
監察院為準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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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639

釋字401有提及:人民直接選舉之代表或委員所組成之民意機關。

是故,反面解釋若非人民直接選舉之行政機關,則非屬民意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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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1931年2月成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在中華民國五院裡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審計權;1992年前與國民大會立法院共同行使國會職權。

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監察委員之中一人任院長,一人任副院長,任期六年。

第二屆國民大會成立後,即於 81 年 5 月進行第二階段修憲,通過第二次憲法
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 29 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從此監察委員之產生,不再經
由地方議會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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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民國81年第二次修憲後,監察院已不具民意機關之性質,而為準司法機關,其地位既非中央民意機構,其地位及職權亦有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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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2631

 準司法機關 

1、監察院性質上與國民大會及立法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釋字第76號解釋)

2、但增修條文規定,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故性質已不屬於國會(民意機關),學理上稱為準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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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522
民國81年修憲以後,監察院已經不是民意機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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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767
簡言之,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380 號的理...
(共 3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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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1513

釋字第76號: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故監察院具有民意機關性質。

惟自81年第2次修憲後,監察院已轉變性質,而且已不具有民意基礎,依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機關學理上一般將監察院稱為「準司法機關」,監察院主要透過事後監督方式,對人監察部分,係經由彈劾權及糾舉權來追究違法失職公務人員;對事監察部分,則係經由糾正權來追究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於工作時所生違法失職責任,並得行使調查權此種輔助性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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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2526
未解鎖
簡言之,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380 號的理...
(共 3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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