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B)行政法人的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C)行政法人可自行聘任董監事,解聘時亦同
(D)行政法人若成效不彰,可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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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2), B(572), C(4159), D(1053), E(0) #2333808

詳解 (共 4 筆)

#4025828
行政法人仍受國家高度的監督
行政法人是公法人,其任務及組織方式均由立法院制定法律來規定,不可任意為之。

在組織規範上未來行政法人的決策機關(董始會或理事會等),也必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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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1953
董(理)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法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行政法人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理)事,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
亦同;其中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行政法人應置監事或設監事會;監事均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
置監事三人以上者,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行政法人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
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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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4936



行政法人法第 5 條 (董(理)事、監事或首長之設置)

I 行政法人應設董(理)事會。但得視其組織規模或任務特性之需要,不設董(理)事會,置首長一人。

II 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理)事,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其中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III 行政法人應置監事或設監事會;監事均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置監事三人以上者,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IV 董(理)事總人數以十五人為上限,監事總人數以五人為上限。

V 董(理)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於該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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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9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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