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公司是乙公司之經銷商,由甲提供 A 地為乙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1,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用以擔保因經銷關係乙對甲取得之債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為乙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乙對甲不必先有債權存在
(B)乙於原債權確定前,將對甲之債權讓與給丙,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給丙
(C)丁於原債權確定前,免責性地承擔甲對乙之債務,乙對丁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D)甲於原債權確定前,清償對乙之債務,致使乙對甲之債權為零時,乙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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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 B(254), C(213), D(668), E(0) #2353625
統計: A(228), B(254), C(213), D(668), E(0) #2353625
詳解 (共 4 筆)
#6494396
甲公司是乙公司之經銷商,由甲提供 A 地為乙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1,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用以擔保因經銷關係乙對甲取得之債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為乙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乙對甲不必先有債權存在
(D) 甲於原債權確定前,清償對乙之債務,致使乙對甲之債權為零時,乙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歸於消滅
民法第 881-1 條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可與債權獨立存在
在設定一般抵押權時,原則上需要先有債權存在,也就是需要先有債務人跟債權人借錢的事實,才能夠設定抵押權。一般抵押權也具有消滅上從屬性,如果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不再存在,抵押權也會一起消失不見。
但最高限額抵押權沒有類似的限制,可以先設定最高限額抵押後再有債權,而且不會因為所擔保的債權不存在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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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於原債權確定前,將對甲之債權讓與給丙,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給丙
民法第 881-6 條第1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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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丁於原債權確定前,免責性地承擔甲對乙之債務,乙對丁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第 881-6 條第2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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