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公立學校錄取公費生乙,甲與乙書面約定,乙若違約,甲得逕依約強制執行。乙就讀一學期後 遭受退學,預估應賠償甲新臺幣 5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與乙之書面約定性質為行政契約
(B)如生契約爭議,甲應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
(C)甲得依約自行逕行行政強制執行
(D)甲起訴時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2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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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791), C(2193), D(685), E(0) #3359160
統計: A(56), B(791), C(2193), D(685), E(0) #3359160
詳解 (共 10 筆)
#6277011
(C)甲得依約自行逕行行政強制執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8條及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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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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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地方行政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
依本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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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4273
行政訴訟法98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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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5006
D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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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1767
地方行政法院審理:部分通常、簡易訴訟、交通裁決、收容聲請事件
簡易程序包含稅捐事件標的50萬元以下、罰鍰50萬元以下、公法上財產標的50萬元以下、輕微處分、行政收容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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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3112
這個應該是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自願接受執行
校方可以依照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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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覺得問題應該是出在,雙方只有約定執行的部分,但金額的部分當初沒有約定好,
所以一樣要走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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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679
補充
金額五十萬以下 (本題五萬元)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適用簡易程序
裁判費為2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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