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將其所有 A 地出賣於乙並交付使用,但於未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前,甲在乙不知情下,另將 A 地
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甲與丙間之借款。嗣後,甲仍完成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 A 地既已交付於乙,乙因此取得其所有權
(B)甲另為丙設定 A 地抵押權之行為係無權處分,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之乙
(C)甲為丙設定 A 地抵押權行為有效,但乙得主張丙之抵押權對其不生效力
(D)甲為丙設定 A 地抵押權行為有效,乙經移轉登記取得 A 地所有權後,丙之抵押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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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76), C(140), D(543), E(0) #3183608
統計: A(59), B(76), C(140), D(543), E(0) #3183608
詳解 (共 5 筆)
#6188652
C.不動產買賣通常都是特定物,而這裡又專指A地,所以乙不能以民法244向法院判決聲請撤銷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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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適用
第 867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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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0707
第867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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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091
請問A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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