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按照乙公司所提供之產品型錄,向乙公司訂購一部由該公司全新出產的 49 吋液晶螢幕,價金新臺 幣 3 萬元,甲、乙雙方約定,乙公司應於 3 月 1 日將甲所訂購之液晶螢幕送至甲在陽明山上之住所。 甲與乙間之債的關係,自何時成為特定物之債?
(A)甲與乙公司締結買賣契約時
(B)乙公司將欲送往甲處之液晶螢幕,在乙公司包裝完成時
(C)乙公司將上開無瑕疵之液晶螢幕運抵甲之住所時
(D)甲付清新臺幣 3 萬元之價金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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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83), C(408), D(14), E(0) #1848892
統計: A(47), B(183), C(408), D(14), E(0) #1848892
詳解 (共 6 筆)
#5143197
種類之債的特定
民法第200條第2項: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
1.赴償之債:現實提出
2.往取之債:言詞提出
本題「雙方約定,乙公司應於3月1日將甲所訂購之液晶螢幕送至甲在陽明山上之住所」,是為「赴償之債」,於現實提出後成為特定物之債。
故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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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3119
(C)乙公司將上開無瑕疵之液晶螢幕運抵甲之住所時:系爭螢幕屬種類之債依特定方法"分離"、"持往"、"得受領之狀態",運抵甲之住所成為特定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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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164763
交付其物必要行為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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