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縣政府對於縣議會議決通過未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認有違背法律規定時,依法得如何處理?
(A)不予公布,聲請司法院解釋
(B)就違背法律規定部分提請覆議
(C)直接函告無效
(D)報請行政院函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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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857), C(188), D(184), E(0) #3126787

詳解 (共 5 筆)

#5940513
地制法 第 36 條
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縣(市)規章。
、議決縣(市)預算。
、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第 39 條
縣(市)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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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4080
同步參考J527
(前略)至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見最佳解)等相關規定處理,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原通過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之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本身亦不得通過決議案又同時認該決議有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疑義而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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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1929
15 縣政府對於縣議會議決通過未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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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2668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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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1618

請問這題為何不是依地制法30條第5款:「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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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75212
未解鎖
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 1.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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