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係屬地方居民之權利?
(A)請求配給社會住宅之權
(B)對於地方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公開之權
(C)請求進入大學入學就讀之權
(D)請求設置或維持特定公共設施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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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105), C(21), D(98), E(0) #3126792
統計: A(14), B(1105), C(21), D(98), E(0) #3126792
詳解 (共 2 筆)
#5980312
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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