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之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擁有完整之自治立法權、財政自主權等自治權限
(B)村(里)長採民選,故村(里)具有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C)直轄市之山地原住民區與直轄市間之關係,準用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D)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之原住民族自治區,為公法人,具有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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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7), C(909), D(234), E(0) #3126791
統計: A(109), B(17), C(909), D(234), E(0) #3126791
詳解 (共 3 筆)
#5884737
(C)第 83-2 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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