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縣議會開會時,須有多少議員出席始得開議?
(A)議員總額過半數
(B)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C)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
(D)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三分之一以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5), B(293), C(605), D(134), E(0) #2770960
統計: A(325), B(293), C(605), D(134), E(0) #2770960
詳解 (共 2 筆)
#5155080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23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非有議員、代表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議員、代表過半數或達本法及本準則特別規定額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或未達本法及本準則特別規定額數之同意為否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或有特別規定額數而差一票即通過時,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議員、代表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
4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