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程序基本權之意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只有訴願與訴訟之權
(B)人民不得就便民事項向政府機關請願
(C)提起任何行政訴訟必須先經訴願程序
(D)訴訟權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與受公平審判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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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40), C(284), D(4202), E(0) #1707967
統計: A(33), B(40), C(284), D(4202), E(0) #1707967
詳解 (共 7 筆)
#2728663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但如果法律有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或對於經聽證程序後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如果提起「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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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1149
訴願先行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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