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不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A)交通違規罰單
(B)支付命令
(C)怠金
(D)核課稅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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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8), B(2881), C(918), D(1808), E(0) #2592964
統計: A(658), B(2881), C(918), D(1808), E(0) #2592964
詳解 (共 10 筆)
#4493546
行政執行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A)(D)皆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第 34 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C)怠金亦得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B)支付命令是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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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5928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之差異:
(一)公法上之行政執行,原則上以行政機關自己所為之行政處分作為執行名義,無須經由法院之程序,由行政機關自己直接強制執行之。
(二)私法上之民事執行,須先由人民依法取得執行名義後,再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與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之差異:
(一)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原則上為行政處分;執行機關,原則上為行政機關本身。
(二)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包括法院之確定判決、和解及其他依行政訴訟法所為之裁定等,均得為執行名義;執行機關為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高等行政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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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313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搭配「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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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3803
15 下列何者不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A) 交通違規罰單>>屬行政執行;若選擇不繳納罰鍰,裁決單位將備齊相關資料查證是否有所得財產,查到所得財產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限繳日10年內再予強制執行俟求償時效消滅)。
(B)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裡讓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的方式,如果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在20天內都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支付命令」。
(C) 怠金>>是行政機關對於應做行為而不做行為之人,或對不應為作為卻為作為所做金錢上的處罰,它容易與罰鍰造成混淆,怠金只出現在行政執行法與強制執行法,罰鍰是普遍出現在行政法規裡。
怠金範例:違建房物限期拆除,如不拆除,超過期限就罰一次款(怠金),罰到該人肯拆除為止。
怠金範例:違建房物限期拆除,如不拆除,超過期限就罰一次款(怠金),罰到該人肯拆除為止。
(D) 核課稅額通知書>>這個我找到的名詞是「核定稅額通知書」,財政部稅務署關於強制執行解釋如下: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稽徵機關之文書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與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為送達。
稽徵機關之稽徵文書(如核定通知書、繳款書)之送達,如係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由郵務人員將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由郵務人員將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之日期,納稅義務人是否赴郵局領取,並不影響送達之合法性。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住家門首貼有郵局寄存稽徵文書之送達通知書,應儘速前往郵局領取,依限繳納,以免逾繳納期限,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逾30日未繳納者,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74條)
(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39條)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稽徵機關之文書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與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為送達。
稽徵機關之稽徵文書(如核定通知書、繳款書)之送達,如係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由郵務人員將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由郵務人員將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之日期,納稅義務人是否赴郵局領取,並不影響送達之合法性。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住家門首貼有郵局寄存稽徵文書之送達通知書,應儘速前往郵局領取,依限繳納,以免逾繳納期限,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逾30日未繳納者,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74條)
(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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