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海岸巡防法等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對航行海域內船舶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下列 作為何者正確?
(A)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B)海巡人員如有登檢需要,請其他機關傳遞船長個人資料,個人資料正確性由海巡人員負責
(C)依法取得之資料對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 6 年後註銷或銷毀
(D)登檢蒐集之船員或船舶資料,可提供不特定海巡人員自由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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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16), C(18), D(9), E(0) #311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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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719
(c) 準用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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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依海岸巡防法等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對航行海域內船舶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下列 作為何者正確?

(A) 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B) 海巡人員如有登檢需要,請其他機關傳遞船長個人資料,個人資料正確性由海巡人員負責

(C) 依法取得之資料對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 6 年後註銷或銷毀

(D) 登檢蒐集之船員或船舶資料,可提供不特定海巡人員自由利用

 

(A)選項,依照海岸巡防法第 5 條


海岸巡防法

第 4 條

1.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行使下列職權。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一、對進出通商口岸之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

二、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三、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有關航海事項之資料。

四、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根據船舶外觀、國籍旗幟、航行態樣、乘載人員及其他異常舉動,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停止航行、回航,其抗不遵照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但武力之行使,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五、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如有損害中華民國海域之利益及危害海域秩序行為或影響安全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予逮捕、扣押或留置。

六、其他依法令、條約、協定或國際法規定得行使之職權。

2.海巡機關人員執行前項職權,若有緊急需要,得要求附近船舶及人員提供協助。

 

第 5 條

海巡機關人員為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其職權之行使及權利救濟,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及第四章規定。



(C)選項,依照海岸巡防法第 5 條
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及第四章規定,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非6 年後註銷或銷毀。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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