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虛偽遷徙投票罪之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 A 為讓自己小孩就讀某小學而遷戶籍,但未實際居住於該戶籍處。A 遷戶籍 1 年後,恰逢其所認 識的 B 參選該里里長,其遂投票支持 B,則仍會成立該罪
(B) A 為使自己父親當選里長,而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並予投票。實務認為此乃特別親屬間人 倫關係而可理解,可認為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而不依該罪處罰
(C) A 為使己之妹婿 B 當選里長,而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並予投票。實務認為就 A 所犯該罪部 分,可類推適用刑法第 167 條有關一定親屬間減免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D) A 為使友人 B 當選里長,而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並予投票。然因 B 得票數過少並未當選, 則 A 僅成立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第 3 項之未遂犯而非既遂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7), B(765), C(195), D(84), E(0) #2792370

詳解 (共 5 筆)

#5246722
======快速破題====== 本題在...
(共 3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1
0
#5180190
X(A) A 為讓自己小孩就讀某小學而遷...
(共 4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0
#5568209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744 號

刑法第 167 條,係就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的配偶
、一定親屬,為圖利該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
犯第 164 條(藏匿、使之隱避或頂替)或第 165 條(湮滅刑
事證據)之罪,基於社會防衛之考量、司法審判之維護,及
其等親屬關係密切,相為容隱,雖觸法禁,情有可原等情,
所設減輕或免除其刑之特別規定。該行為人之所以犯罪,乃
為避免配偶或一定親屬之不利益,此與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
,係為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
而為投票,致觸犯刑章,二者有其本質上之不同。申言之,
前者如行為人不為犯罪(藏匿、使之隱避、頂替或湮滅刑事
證據),其配偶、一定親屬恐將身陷囹圄,基於親情不忍見
之受罰,其有強烈之動機鋌而走險,甚至犯罪;後者如行為
人不為犯罪(虛偽遷徙戶籍),其親屬至多未能當選,並無
何緊迫之危險可言,難認其有非虛偽遷徙戶籍不可之情,是
立法者未就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另設相當於同法第 167 條減
免其刑之規定,其來有自。實務上關於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
,就行為人支持配偶或直系血親之競選而遷徙戶籍,未實際
居住者,基於法、理、情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雖認不
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然此係就特別親屬間人倫關係
而為考量,尚難執此遽謂應擴大及於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
等內之姻親等其他親屬,亦應認無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
。 

參司法院

13
1
#5175200
備忘,非詳解 (A)(B)100台上4...
(共 16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2
#6172271
D 「領票」即構成既遂,候選人是否當選,在所不問。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