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非營利組織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外得從事商業行為
(B)可獲取其經營利潤
(C)可將盈餘分配予組織成員
(D)得享政府稅捐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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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1), B(815), C(4666), D(151), E(0) #2052191

詳解 (共 5 筆)

#3539378
非營利組織的特徵:非利益的分配-非營利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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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5190

非營利機構(英語: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

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組織或團體,其核心目標通常是支持或處理個人關心或者公眾關注的議題或事件,因此其所涉及的領域非常廣,從藝術、慈善、教育、政治、公共政策、宗教、學術、環保等,分別擔任起彌補社會需求與政府供給間的落差。

 

實際上非營利組織的運作與企業一樣是需要產生利益(A.B),但區別在於非營利組織是為組織倡導的服務對象和服務內容而產生利益,這一點通常被視為這類組織的主要特性。然而,某些專家認為將非營利組織和企業區分開來的最主要差異是:非營利組織受到法律或道德約束不能將盈餘分配給擁有者或股東(C錯),因而具有獨立、公共、民間等特性。

 

因此,今日社會中,非營利組織有時亦稱為「第三部門」,與政府部門「第一部門」和企業界的私部門「第二部門」,形成第三種影響社會的主要力量。

然而非營利組織還是必須產生收益,以提供其活動的資金。但是,非營利組織因此藉由公開籌款,或由公、私部門捐贈來獲得經費,而且大部分的非營利組織經常是不用繳交繳營業稅(D);而私人對非營利組織的捐款,有時還可以年度報稅時扣抵個人所得稅

慈善團體是非營利組織的一種,而非政府組織也可能同時是非營利組織。

 

來源: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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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7632

「第四部門」V.S.「第四權」:

一、「第四部門」:是指「政府部門」( 第一部門 )、「企業部門」( 第二部門 )、「志願部門」( 第三部門 ) 之外 →「黑堡宣言」欲將「行政機關」提升至「憲法地位」故稱為「第四部門」。

※ 語出:Long:「憲政理論」須正視、承認「第四政府部門」→「行政機關」的「政治功能」,並賦予其「正確地位」,經由「適當」的「結構」、「甄補」及「程序」,成為「憲政民主重要機制」。

二、「第四權」: 則是指「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外的「第四權力」 → 而「媒體」即被稱為「社會」 的「第四權」。

「非營利組織」→「志願性團體」:

一、「非營利組織」包括「某些程度」的「志願參與」機構活動的「導引」或「事務」的「管理」;

二、特別是「志願人員」組成「負責領導」的「董事會」。

三、「第三部門」也可能以下列的「名詞」呈現,例如 :

(一)「非營利組織」 ( nonprofit organization );

(二)「慈善部門」 ( the charitable sector );

(三)「志願性部門」 ( the voluntary sector );

(四)「獨立部門」 ( the independent sector );

(五)「免稅部門」 ( the tax-exempt sector )、

(六)「社會部門」 ( the social sector )。

一、今日社會中,「非營利組織」有時亦稱為「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與「政府部門」(第一部門)和「企業界」的「私部門」(第二部門),形成「第三種」影響「社會」的「主要力量」。

二、「非營利組織」還是必須「產生收益」,以「提供」其「活動」的「資金」。但是,其「收入」和「支出」都是「受到限制」的。「非營利組織」此藉由「公開籌款」(募款 ) ,或由「公部門」、「私部門捐贈」來「獲得經費」,而且「經常」是「免稅」的狀態。「私人」對「非營利組織」的「捐款」有時還可以「扣稅」。「慈善團體」是「非營利組織」的一種,而「非政府組織」也可能同時是「非營利組織」。

近年來,所有「公共行政學者」均強調「民主行政」、「公共行政之公共性」 ( publicness ) 及「民營化」等「理念」,皆是強調「小而美」、「小而能」及「社會優於國家」 ( social is better than state ) 之「觀念」,再加上「官僚體系」之「無效率」,故一些普通存在於我們周遭之「組織」,如「公益組織」、「研究組織」、「醫院」、「基金會」等,均以「非營利」( non-profit )為「目的」之「組織」因應而生,我們均稱之為「非營利組織」或「第三部門」( the third sect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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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9608
這題我是以比如說某某基金會所舉辦的園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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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8802
非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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