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強制辯護」係指若被告沒有請律師辯護時,法院應該要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依據我
國現行法律規範,下列選項何者符合這項制度所規範的情形?
(A)被告犯最輕本刑為兩年以上有期徒刑
(B)所犯的案件乃高等法院管轄其第一審
(C)被告因肢體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D)被告為原住民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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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3), B(2365), C(911), D(929), E(0) #1340855
統計: A(743), B(2365), C(911), D(929), E(0) #1340855
詳解 (共 6 筆)
#1399916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
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
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
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
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
問或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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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3764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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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670
刑事訴訟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最輕本刑三年以上,內亂外患案件,以及被告有智能障礙等情形,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在審判中法院必須為他指定公設辯護人,這就是所謂的「強制辯護」,目的在於保障被告在審判程序中的權益,使他能獲得完善的法律協助。強制辯護案件如果沒有選任或指定辯護人,會使審判程序違法而被撤銷,案件在有辯護人的情況下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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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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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法律專業知識、熟悉訴訟程序之檢察官,被告無論在法律知識層面,或在接受調查、被追訴的心理層面,均處於較弱勢的地位。為了確實保護其訴訟權,實現刑事訴訟之正當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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