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據我國《民法》規定,權利主體的四種能力包括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意思能力及責任能力。有關四種能力的敘述,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 意思能力的有無,乃是行為能力的基礎
(B) 行為能力的區分,僅與精神的狀況有關
(C) 責任能力的起迄,乃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D) 只要有權利能力,就一定具備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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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03), B(272), C(609), D(406), E(0) #1340847
統計: A(3703), B(272), C(609), D(406), E(0) #1340847
詳解 (共 8 筆)
#3228989
(A) 意思能力的有無,乃是行為能力的基礎→(○)
(B) 行為能力的區分,僅與精神的狀況有關→(X) 除了精神狀況外,年齡也有關。
7歲未滿、受監護宣告者:無行為能力人
20歲未滿:限制行為能力人
(C) 責任能力的起迄,乃始於出生終於死亡→(X) 權利能力的起迄,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D) 只要有權利能力,就一定具備行為能力 →(X) 權利能力只要人還活著就有,但行為能力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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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657
行為能力
即個人以獨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資格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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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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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能力 |
是指因違反法律規定而應負責能力,包括親權能力與債務不履行能力,其能力之有無,以行為人於行為時實際上有「無識別能力」判斷,故並無明確得起迄時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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