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情,導致他人產生危害,心生恐懼,這 種行為樣態為?
(A)強制
(B)誹謗
(C)恐嚇
(D)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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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1), B(335), C(11896), D(34), E(0) #127630

詳解 (共 4 筆)

#296615

恐嚇罪:

刑法第 305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46 (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制罪:

刑法第 304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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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683

恐嚇罪: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 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既然恐嚇罪內容中有"恐嚇"兩字,為何題目中沒有"恐嚇"兩字,答案卻為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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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87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情,導致他人產生危害,心生恐懼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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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3050

這題...當老師真的要很全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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