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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年第2次桃園捷運- 大眾捷運概論、政府採 購法、勞安衛相關法令#34465 | 科目:捷運◆大眾捷運概論、政府採購法、勞安衛相關法令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年第2次桃園捷運- 大眾捷運概論、政府採 購法、勞安衛相關法令#34465

年份:104年

科目:捷運◆大眾捷運概論、政府採購法、勞安衛相關法令

15.依據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及檢查合格之丙類 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幾年依第十三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為必要之更新並記錄之?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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