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此權利謂:
(A)鄰地使用權
(B)袋地通行權
(C)管線安設權
(D)開路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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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894), C(2), D(63), E(0) #220371
統計: A(96), B(894), C(2), D(63), E(0) #220371
詳解 (共 1 筆)
#327861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
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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