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
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必須達新臺幣多少元,始構成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3 款
的特別背信罪或特別侵占罪?
(A)五百萬元
(B)三百萬元
(C)二百萬元
(D)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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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39), C(21), D(41), E(0) #1967847
統計: A(225), B(39), C(21), D(41), E(0) #1967847
詳解 (共 2 筆)
#4405600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
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
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
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
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
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
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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