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不符合地方立法機關得召開臨時會之規定?
(A)甲直轄市之市長請求市議會召開臨時會
(B)乙縣議會之副議長請求召開臨時會
(C)丙縣議會之議員達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
(D)丁直轄市議會休會期間,遇有丁直轄市政府移送覆議案待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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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947), C(83), D(160), E(0) #2770961

詳解 (共 5 筆)

#5664166
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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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
一、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請求。
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三、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覆議案)之情事時。
前項臨時會之召開,議長、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十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縣(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鄉(鎮、市)民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但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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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3174
(B) 乙縣議會之副議長請求召開臨時會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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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2727
地方制度法 第 34 條 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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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6699
地制法 第34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
一、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請求。【A】
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C】
三、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D】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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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6930

臨時會

a.直轄市長之請求。

b.議長請求或議員1/3以上之請求

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

a.縣市長之請求

b.議長請求或議員1/3以上之請求

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

a.鄉鎮市長之請求

b.主席請求或代表1/3以上之請求

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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