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慰撫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生命權受侵害致死之人,得向加害人請求慰撫金
(B)肖像權受侵害之人,縱令侵害情節輕微,亦得向加害人請求慰撫金
(C)隱私權受侵害之人,不論侵害情節輕重,皆得向加害人請求慰撫金
(D)信用權受侵害之人,不論侵害情節輕重,皆不得向加害人請求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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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45), C(264), D(8), E(0) #388921
統計: A(165), B(45), C(264), D(8), E(0) #388921
詳解 (共 6 筆)
#678952
人格權
一、意義
與人之存在之價值、尊嚴有關之權利,可分為:
(一)一般人格權:所有與人之存在之價值、尊嚴有關
之權利。
(二)特別人格權:一般人格權中,法律特別明文加以
保護者,指民法195條規定中的「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三)兩者之區別:侵害特別人格權,即可請求慰撫金
;但侵害特別人格權以外之其他一般人格權,必須情節
重大才可以請求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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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729
(A)生命權受侵害致死之人,得向加害人請求慰撫金 -->死人無法請求慰撫金。
民194: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被害人不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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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091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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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501
民18: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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