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在認定性騷擾行為時,下列事項何者不應該列入審酌?
(A)事件發生之背景
(B)當事人之關係
(C)被害人平日之衣著言行
(D)工作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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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11), C(3433), D(292), E(0) #1707968
統計: A(49), B(111), C(3433), D(292), E(0) #1707968
詳解 (共 4 筆)
#267487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
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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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4831
C選項有檢討被害人疑慮,不可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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