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補習班,嗣後接獲主管機關予以否准設立之行政處分,其中並未告知救濟途
徑及期間,請問此一行政處分之效力如何?
(A)無效
(B)得撤銷
(C)得補正
(D)仍為有效
統計: A(94), B(32), C(102), D(227), E(0) #1646664
詳解 (共 5 筆)
行程法第110條
III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行程法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未告知救濟途 徑及期間不在以上列舉情形中
救濟期間教示瑕疵之處置→行程法第98條
III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
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同類題目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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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本案行政處分沒有說是用書面,所以不會有違反行政程序法94條而需要補正的問題,佐以本案無同法第111條事由,故本行政處分仍為有效。
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