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於民國 110 年 7 月 5 日生下一子乙,甲至該年 9 月 5 日始向戶政事務所
申請出生登記,是否逾越法定申請期間而應受處罰?
(A)出生登記的法定申請期間為 2 個月,甲尚未逾越無須受罰
(B)出生登記的法定申請期間為 60 日,甲已逾越,應予以裁罰
(C)出生登記的法定申請期間為 30 日,甲已逾越,應予以裁罰
(D)出生登記由醫院或診所逕向戶政事務所申報,無逾越期間或因而受罰 問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0), B(735), C(42), D(11), E(0) #2909169
統計: A(130), B(735), C(42), D(11), E(0) #2909169
詳解 (共 4 筆)
#5938432
戶籍法 第 4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8
0
#5924934
多的那一天(大月有31日:7月&8月)還是要算的喔
5
0
#5979060
第79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