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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07445 | 科目:戶籍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07445

年份:111年

科目:戶籍法規大意

16 甲於民國 110 年 7 月 5 日生下一子乙,甲至該年 9 月 5 日始向戶政事務所 申請出生登記,是否逾越法定申請期間而應受處罰?
(A)出生登記的法定申請期間為 2 個月,甲尚未逾越無須受罰
(B)出生登記的法定申請期間為 60 日,甲已逾越,應予以裁罰
(C)出生登記的法定申請期間為 30 日,甲已逾越,應予以裁罰
(D)出生登記由醫院或診所逕向戶政事務所申報,無逾越期間或因而受罰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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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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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7月及8月都有31日,已明顯超過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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