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社會救助法所列之急難救助乙項,下列何者無法適用?
(A)主要家計負責人失蹤致生活陷於困境
(B)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C)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即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D)欠缺車資返鄉未設籍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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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9), C(282), D(1442), E(0) #1160752
統計: A(18), B(29), C(282), D(1442), E(0) #1160752
詳解 (共 5 筆)
#1418257
- 非設籍本市市民流落本市,缺乏車資返鄉,或在本市遭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事件,致受傷或死亡者,社會局或區公所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屬於社會福利中於特殊境遇的急難救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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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618
第 21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
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
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
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
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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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7195
D選項,條文內容非21條提到的急難救助,與題目不符。
可參考社會救助法第22條: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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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057
D適用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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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4885
求解(D)
第22條歸在第四章急難救助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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