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遺失物拾得人可請求報酬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報酬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
(B)遺失物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C)報酬請求權,因 3 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D)拾得人不得就該遺失物行使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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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973), C(79), D(174), E(0) #842815

詳解 (共 4 筆)

#2216062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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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0 c-6個月 d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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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805 條

①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②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A)十分之一;其(B)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③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④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C)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⑤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D)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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