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司法第 8 條規定之有限公司的公司負責人?
(A)董事
(B)經理人
(C)發起人
(D)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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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 B(469), C(2216), D(2311), E(0) #3184804
統計: A(239), B(469), C(2216), D(2311), E(0) #3184804
詳解 (共 6 筆)
#6002695
公司法第8條
需要拆開看比較容易理解
(A)本法第一項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 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以下本法第二項
(B)(D)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
(C)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歸納:題目問「有限公司」
發起人是 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
補充:公司法第2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 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 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 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 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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