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民法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之子女為婚生子女。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擬制之事實,可以舉證推翻
(B)推定之事實,不可舉證推翻
(C)擬制之事實,須依賴司法者根據個案事實,決定是否為真
(D)推定之事實,立法者常是參照已知之事理,推斷為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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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9), B(442), C(717), D(4560), E(0) #2572525
統計: A(959), B(442), C(717), D(4560), E(0) #2572525
詳解 (共 8 筆)
#4460198
擬制(英語:fiction,德語:Fiktion),以法律規定使成為之,法律中多以「視為」 表之。係使法律能對生活關係有合理的規範,依據法律政策,將特定事實確定,而不考慮真實為何,在法條文字中,擬制以「視為」表示;由於擬制為法律政策上的一種擬定,並以立法手段將法律適用的價值判斷決定生活關係中的事實,故不容許舉反證加以推翻,此與推定不同。
推定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為了避免舉證困擾,先賦予某種效果,但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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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4927
婚姻中 肚子的小孩 推定 婚生子女(有可能是 有可能不是 可以推翻是小王)
而媽媽肚子出生的小孩 視為 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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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2711
(C)擬制之事實,依據法律政策,將特定事實確定,而不考慮真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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