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健康權與國民健康之維護,下列何者錯誤?
(A)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B)為國際人權公約所承認之權利
(C)法律規定醫事人員應符合一定的執業資格,僅涉及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與國民健康無關
(D)立法設立藥害救濟制度,係對健康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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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444), C(6035), D(223), E(0) #2781662
統計: A(266), B(444), C(6035), D(223), E(0) #2781662
詳解 (共 4 筆)
#5136880
(一)依據釋字第 711 號解釋理由書之見解:
有關人民之自由權利,於符合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 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 584 號、第 659 號解釋參照)。
醫事人員如具備多重醫事人員執業資格, 關於醫事人員執業資格、方式或執業場所之限制等規範,涉及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及維護國民健康之 追求卓越 永遠領先 29 公共利益等重要事項,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明定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始符合憲 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
系爭函釋謂:「四、至於藥師兼具護士雙重醫事人員資格,雖得依各該醫事
人員專門職業法律之規定,分別申請執業執照,惟其雙重資格執業場所以同一處所為限。」惟藥師法
並未規定人民同時領有藥師及護理人員證書,其執業場所僅得以同一處所為限。系爭函釋已對人民工
作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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