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自治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 無效
(B)受函告無效者為委辦規則時,受委辦之地方行政機關得逕自聲請司法 院解釋
(C)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規則時,由該地方自治團體最高層級之行政機關 聲請司法院解釋,無需經層轉程序
(D)地方行政機關對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應依地方 制度法相關規定處理,不得逕自聲請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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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651), C(132), D(101), E(0) #2687191

詳解 (共 3 筆)

#4941854

釋字第527 號 (理由書第2段)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27%20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A)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或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決議之地方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發生上述無效情形時,依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縣(市)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第四十三條第五項「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及第三十條第五項「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之規定,均係指對相關業務有監督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對議決事項或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而未依相關規定逕予函告無效,向本院大法官聲請解釋而言。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內容持不同意見時,如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該地方立法機關經會議決議得視其性質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其聲請程式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C)如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規則由該地方自治團體最高層級之行政機關(即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並無須經由上開審理案件法第九條之層轉程序。蓋聲請解釋之標的既係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政府函告無效,內容且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權限,該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政府已成為爭議之一造,自無更由其層轉之理。(B)受函告之法規為委辦規則,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原須經上級委辦機關核定後始生效力,受函告無效之地方行政機關應即接受,尚不得聲請本院解釋。又(D)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應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等相關規定處理,亦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又地方制度法既無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類似之規定,允許地方立法機關部分議員或代表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發生法律牴觸憲法之疑義,得聲請本院解釋,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自不得通過決議案,一面又以決議案有牴觸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而聲請解釋,致違禁反言之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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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1343
新的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4日施行後)
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被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或遭撤銷、變更、廢止、停止執行的爭議…必須「用盡審級救濟」…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判決。也就是說不能逕自聲請釋憲(目前已無)而是要打行政訴訟囉~
 
憲法訴訟法第83條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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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7535
X(B)受函告無效者為委辦規則時,受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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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96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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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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